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

不要再掰了-- 台灣只要一年能裝到70MW 就偷笑了

梁啟源:怕太陽光電泡沫化
資料來源: 聯合理財網 (2010/12/28)

太陽光電躉購決策,究竟是誰在年底臨時更改,行政院政務委員梁啟源昨(27)日出面表示,是行政院召開跨部會會議所做的決定。至於急著重新公告,主要是擔心台灣會和西班牙一樣,出現太陽光電泡沫。
梁啟源強調,台灣太陽光電收購價格高於德國,違反公平交易,台灣地上型的太陽光電收購價格,高出德國三成六,不修改制度是「行政怠惰」。
梁啟源昨天應邀到立法院報告太陽光電躉購決策轉彎,立委鍾紹和指他為決策轉彎的幕後黑手。梁啟源表示,政務委員是行政院幕僚,他只是提出分析和決策選項。
梁啟源並為決策辯護,他指出,制度面確實有修正的必要,不修正,業者反而拖延完工時間,且愈拖延愈有超額利潤。「不要擔心簽約日改完工日後沒有業者會來,事實上,17日公告後,已有11件與台電簽約,都適用完工日費率。」
梁啟源說,擔心太陽光電泡沫化是主因。據悉有意願申設太陽光電裝置者,裝置容量高達1,800MW(百萬瓦),當所有計畫都實現,將達到總量目標的28倍。目前躉購價格每度電約13元,台電一度電成本是2.65元,全都申設的話,全民要補貼廠商金額是2,430億元,「後果是電費漲價。」
梁啟源指出,西班牙是前車之鑑,由於太陽光電設置成本下降很快,西班牙訂價不及反映,給業者大額的價差,2007年裝置量560MW,2008年高達2,500MW,2008年的裝置量占當時全球太陽光電量的一半。西班牙急踩煞車。2009年裝置量降到70MW,結果造成7萬多人失業。
他說,德國經驗改採完工價,但價格優惠高於成本,結果誘使大家投資,上半年裝置量4,000MW,占世界量的一半。

事件的真象-- 太陽光電也有無間道

種電大轉彎 立委批政府詐騙集團
〔記者陳曉宜/台北報導〕馬政府一紙公文,推翻政府自定的遊戲規則,讓太陽能光電業者與配合租用土地的農漁民蒙受損失;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召開「再生能源專案報告」,藍綠立委砲轟政府違背信賴保護原則,是全國最大的詐騙集團,坑殺綠能,犧牲災民。
12月17日前已簽約 適用今年費率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做出決議,要求十二月十七日前已簽約者,以及參與「養水種電計畫」(25MW)者,必須在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簽約,仍以「簽約日」的躉購費率計算,不必依照十二月十七日以「完工日」為收購費率的行政命令計價。
九十八年度的「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歷經五次會議、三次聽證會,定下每度收購電價十一元,適用在民國九十九年與台電簽約的廠商;但今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院一紙行政命令,竟將躉購電費計價從「簽約日」改為「完工日」,也就是依照完工當年的費率收購。民進黨立委潘孟安指出,明年躉購費率要大降一半,每度約僅七點多元,馬政府擅改遊戲規則,讓人民無所適從,簡直就是全國最大的詐騙集團。
潘孟安說,莫拉克風災災區的屏東縣為了協助農漁民重建、減少抽地下水,鼓勵農漁民把土地租給太陽光電業者,可收租金,又可擔任設備管理員,月入三萬元;豈料都談好時,卻政策大轉彎,真是太可惡了。
對此,行政院政務委員梁啟源指出,根據今年的申設業者、及報章雜誌報導有意願申設的業者,估計有一八○萬瓩的太陽光電發電量,這樣的量會讓全民電費增加;以西班牙為例,大量發展太陽能光電的結果,雖造就就業,但全民承擔不了,只好停機,失業更多、損失更大,為避免這樣情況發生,為政者必須勇於改變政策。
民進黨立委田秋堇痛批,梁啟源根本是以錯誤的資訊危言聳聽,依專家計算,即便今年太陽能光電全部供電,每度電價也只增加○.○○三一元,不到一分錢;而西班牙的狀況是政府無上限的收購,但台灣是有上限的,獎勵總量是六五○萬瓩至一千萬瓩,馬政府的說法簡直就是胡說八道。
國民黨立委鄭麗文表示,行政命令怎能超過法律規範,更何況是違反人民基本權利的行政命令,她痛批,「你叫業者、外商、人民如何相信政府?」

一個不願意看見太陽光電在台灣發展的學者,卻成為了主導台灣太陽光電產業的政委,為了不讓太陽光電好好發展,他不惜胡編數據,誤導政府及社會視聽,甚至以節約公帑為名,不惜讓政府背信棄義,不顧業者及災民生計,讓民國一百年一開始便讓政府誠信蒙上一層陰影!

政策反覆 業者怒砸太陽能電板-民視新聞

2010年12月20日 星期一

點給政策轉彎的官員們

太陽光電躉購費率修正為「完工日」之措施說明

經濟部能源局新聞稿                991220
太陽光電躉購費率修正為「完工日」之措施說明
經濟部991217發布99年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與台電公司簽訂購售電合約,其電能躉購費率由『簽約日』之公告費率修正為「完工日」之公告費率。即自「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公布施行日(98710日)起至991231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且於991231日前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者,其電能按99年度公告躉購費率躉購20年;如於100年完工者,其電能按100年度公告費率躉購20年。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保證收購、合理利潤』精神,以合理利潤保證收購20年下,訂定出各種再生能源發電電能的躉購費率,使躉購費率有效反映實際設置成本。此等措施調整主要基於合理考量全民附加電費、達成太陽光電推廣目標、節省公帑、反映設置者實際成本及合理利潤、減少不必要資源浪費等社會全民公益,故採取太陽光電躉購費率由「簽約日」之公告費率修正為「完工日」之公告費率措施調整。
經濟部能源局進一步說明,本項措施修正係由實務、國外案例、財政支出及太陽光電發展目標推動各方面綜合考量之結果:
1、截至991213止,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認定已同意備查案共970147MW,與台電公司完成簽訂購售電合約案共16618.7MW,已完工運轉併聯產生電能者有532.3MW;設備認定同意備查後完工運轉裝置容量比率為1.6%,設備簽訂購售電合約後完工運轉裝置容量比率為12.7%,太陽光電取得認定同意備查數量、簽約數量與完工數量間顯有落差。
2、基於太陽光電期初設置成本下降較其他再生能源類別明顯、施工期相對較短且躉購費率相對較高等因素,造成設置者越延後設置越具利潤之不合理情形。
3、經濟部訂定99年度太陽光電躉購費率時,係以折現率5.25%,惟因太陽光電設置成本明顯下降,依據99年太陽光電公共工程實際決標平均設置成本估算,各級距之設置成本降幅介於14.3%23.4%之間,已超出原規劃之正常利潤,故修正為完工日費率除可使業者獲取合理利潤,亦符社會公益。

  國內太陽光電設備期初設置成本變化趨勢
  期初設置成本

級距

99年躉購費率之期初設置成本
(萬元/kW)
99年實際決標案期初設置成本範圍
(萬元/kW)
99年實際決標案期初設置平均成本
(萬元/kW)
平均降幅(%)
1瓩以上未達10
19.7
13.3~17.2
15.1
23.35
10瓩以上未達100
17.5
11.0~18.5
15.0
14.29
100瓩以上未達500
17.5
12.9~15.2
14.1
19.43
500瓩以上
15.0
10.4~13.3
11.9
20.67
地面型
15.0
10.4~13.3
11.9
20.67

資料來源:政府電子採購網(2010)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4、參考國際上長期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之歐洲國家,如德國、西班牙、英國、丹麥、義大利、荷蘭,法國與亞洲採行固定價格躉購之韓國,皆以設備『完工日』之公告費率躉購。由此可知,國際上發展再生能源的主要國家,皆以設備「完工日」之公告費率躉購,可見此項作法是國際長期發展的結果,也是國際主流作法,經濟部採行此項修正是符合國際執行實務與未來發展潮流。
5、台灣電力公司購買再生能源電能之財源來自於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躉購再生能源電能之經費,得附加於民眾電費上,如依完工日之實際成本躉購,可實質減少民眾電費之再生能源附加費用。
6、目前太陽光電設置成本具明顯下降趨勢,設置者與台電公司簽約完成後,為免設置者未立即進行施工作業,待設置成本續降後再進行施工之不合理情形,故措施調整為完工費率,可反應設置者實際設置成本,藉由合理利潤、保證收購等制度來有效達成太陽光電推廣目標。
7、為有效縮短設置者與台電公司簽訂購售電契約至實際完工之時程,有助我國太陽光電產業之整體發展、國內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有效設置,及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之達成。
綜上所述,以「完工日」之公告費率作為已簽約者的躉購費率,係參酌太陽光電設置特性、國外發展經驗,兼顧設置者合理報酬及降低全民電費負擔之具體作法。
因上述作法調整改以「完工日」之公告費率為躉購費率,若無法於99年底前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者,所導致部分設置者權益或有造成影響,倘個別設置者認為本項措施調整肇致其實質損失,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經濟部將依個案情況協助處理。
1.請問德國、西班牙、英國、丹麥、義大利、荷蘭,法國與亞洲採行固定價格躉購之韓國那一個國家以「完工日」之公告費率為躉購費率,那一個國家是突然改出來的?
2.如果政府政策為了省錢就可以隨時突然變更,那麼政府法令有何信賴性可言?
3.如果原物料價格突然上漲了,政府是否也要將價格上調以符實際呢?
4.倒底政府還要不要誠信?
  

2010年12月17日 星期五

加速太陽光電設置達成發展目標,99年簽訂之太陽光電購電合約以設備『完工日』之公告費率躉購

發布日期:2010-12-17
經濟部發布99年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與台電公司簽訂購售電合約,其電能躉購費率由『簽約日』之公告費率修正為『完工日』之公告費率。即自「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公布施行日(98年7月10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且於99年12月31日前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者,其電能按99年度公告躉購費率躉購20年;如於100年完工者,其電能按100年度公告費率躉購20年。
經濟部能源局表示,經濟部99年1月25日公告以『簽約日』之公告費率為躉購費率,基於太陽光電期初設置成本下降較其他再生能源類別明顯、施工期相對較短且躉購費率相對較高等因素,此等措施乃在有效縮短設置者與台電公司簽訂購售電契約至實際完工之時程。而經由此等調整,使躉購費率有效反映實際設置成本,並兼顧設置者之合理報酬、再生能源基金之財政支出及全民附加電費之負擔等。
依據經濟部能源局統計資料,截至99年12月13日止,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認定已同意備查案共970件147MW,其中已完工運轉併聯產生電能者有53件2.3MW。為有效促使已同意備案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有效設置完成,儘早達成推廣目標,經濟部決定99年與台電公司簽訂合約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20年躉購期間的適用費率,由『簽約日』之公告費率,修正為『完工日』之公告費率。
另截至99年12月13日止,已與台電公司完成簽訂購售電合約案共166件18.7MW,原以『簽約日』之公告費率為躉購費率,因措施調整改以『完工日』之公告費率為躉購費率,若無法於99年底前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者,所導致部分設置者權益或有造成影響,倘個別設置者認該措施調整肇致其實質損失,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經濟部將依個案情況協助處理。
能源局進一步表示,參考再生能源發展經驗豐富的國家,如德國、西班牙、英國等,皆以完工日的公告費率為適用費率,經濟部以『完工日』之公告費率作為已簽約者的躉購費率,係參酌太陽光電設置特性等實務作為及國外躉購費率以完工費率為主等發展經驗,有助我國太陽光電產業之整體發展、國內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有效設置,及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之達成。

我的看法:
  為什麼要學,不整套學?德國的租賃屋頂安裝並沒有要求一定要接高壓外線,為什麼這個不一起學?德國的申請採取報備制,根本連申請核准的動作都不用,為什麼台灣不學?
  人民不是傻瓜,政府怎麼愚弄人民,人民不會不知道的,省下了經費,卻埋葬了政府的信用,值得嗎?

2010年12月16日 星期四

開始使用

開始使用

記錄台灣再生能源元年太陽光電系統的畸形發展

今年是台灣再生能源元年,但卻是台灣太陽光電業者很不開心的一年,原本應該要對政府心存感激的,感謝政府的良法美意,但經過這一年,如果票選中華民國十大惡法,我相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應該會榜上有名!如果國民黨的金秘書長有看到這篇文章的話,請您立即對再生能源業者做個民調,如此您就會瞭解這個產業對政府的民怨有多深了!
今年再生能源的推廣,就像周星馳少林足球中的最後一場比賽,這場比賽中所有裁判都由台電擔任,一隊的球員是台電,另一隊的球員是再生能源業者,裁判有絶對權力隨時制訂或更改比賽規則,當然他們更有權力隨時判你犯規甚至出局。
以今年太陽光電推廣為例,不知是誰想出的絶招,要業者在設備認定的時候提供公司登記核准函,我相信這是故意的,因為要證明公司存在的事實可以證明的文件很多,但很多年代久遠的公司根本不會保存這份文件,所以這可以拖延業者申請的時間!
由於文件一堆,到處要去重新申請已經很麻煩了,但除了這樣還是無法拖掉業者爭取今年裝設的機會,於是乎到了今年8月24日才公告併連辦法,原先以為併連辦法公告了,台電就會開始受理了,但錯了,台電的區處人員還未完成講習,所以到了10月併連申請才陸續被受理!
以為開始受理一切就順利了嗎?那你又錯了!
如果您不是自己的建築物自己出錢安裝,那麼你就不能併內線也不能併低壓,如果要併外線併高壓,那麼升壓設備及併連保護設備的成本早已吃掉了你的回收利潤,再加上還要設置專線電話,專人管理設施等不合理要求,讓業者根本做不下去!
除了這些台電還會行使稅務機關職權,要求廠商提供納稅資料,我實在不懂,併連跟廠商納稅究竟有何關連?如果台電可以這樣無限上綱,每天制新的規定要求廠商做這做那,那麼這個產業怎麼推動?
如果政府真的不想推動,請不要再欺騙人民感情,直接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廢掉,讓業者趕緊轉業,以免在關鍵時刻,一堆人突然失業,造成失業率驟升,勞委會無辜遭批,這是我們這些業者所不願樂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