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7日 星期五

加速太陽光電設置達成發展目標,99年簽訂之太陽光電購電合約以設備『完工日』之公告費率躉購

發布日期:2010-12-17
經濟部發布99年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與台電公司簽訂購售電合約,其電能躉購費率由『簽約日』之公告費率修正為『完工日』之公告費率。即自「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公布施行日(98年7月10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且於99年12月31日前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者,其電能按99年度公告躉購費率躉購20年;如於100年完工者,其電能按100年度公告費率躉購20年。
經濟部能源局表示,經濟部99年1月25日公告以『簽約日』之公告費率為躉購費率,基於太陽光電期初設置成本下降較其他再生能源類別明顯、施工期相對較短且躉購費率相對較高等因素,此等措施乃在有效縮短設置者與台電公司簽訂購售電契約至實際完工之時程。而經由此等調整,使躉購費率有效反映實際設置成本,並兼顧設置者之合理報酬、再生能源基金之財政支出及全民附加電費之負擔等。
依據經濟部能源局統計資料,截至99年12月13日止,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認定已同意備查案共970件147MW,其中已完工運轉併聯產生電能者有53件2.3MW。為有效促使已同意備案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有效設置完成,儘早達成推廣目標,經濟部決定99年與台電公司簽訂合約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20年躉購期間的適用費率,由『簽約日』之公告費率,修正為『完工日』之公告費率。
另截至99年12月13日止,已與台電公司完成簽訂購售電合約案共166件18.7MW,原以『簽約日』之公告費率為躉購費率,因措施調整改以『完工日』之公告費率為躉購費率,若無法於99年底前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者,所導致部分設置者權益或有造成影響,倘個別設置者認該措施調整肇致其實質損失,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經濟部將依個案情況協助處理。
能源局進一步表示,參考再生能源發展經驗豐富的國家,如德國、西班牙、英國等,皆以完工日的公告費率為適用費率,經濟部以『完工日』之公告費率作為已簽約者的躉購費率,係參酌太陽光電設置特性等實務作為及國外躉購費率以完工費率為主等發展經驗,有助我國太陽光電產業之整體發展、國內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有效設置,及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之達成。

我的看法:
  為什麼要學,不整套學?德國的租賃屋頂安裝並沒有要求一定要接高壓外線,為什麼這個不一起學?德國的申請採取報備制,根本連申請核准的動作都不用,為什麼台灣不學?
  人民不是傻瓜,政府怎麼愚弄人民,人民不會不知道的,省下了經費,卻埋葬了政府的信用,值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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